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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何珊 | 从遗产走向市场:民族文化遗产的高质量发展与创新探索

时间:2025/9/10 8:47:20|点击数:

 

  文化是流淌的活水。民族文化遗产不仅要呵护好、弘扬好,还要发展好、利用好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:“进一步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、系统性保护,切实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,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自然珍宝。要持续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、利用工作,使其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、绽放新光彩,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。”全面推进民族文化遗产活化利用,将遗产转化为资源,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,以文化推动乡村发展、旅游发展、科技研发与进步,促进文化与多个产业和领域的双向赋能,形成融合发展的良性高质量发展链条。

  民族文化遗产

  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相统一

  在信息化时代,民族文化遗产要实现与时俱进,必须回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的要求,而高质量发展为其指明了清晰的路径。高质量发展以“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”为核心理念,为民族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方向与保障;民族文化遗产的创新实践则通过丰富社会文化内容、强化共同价值认同和拓展经济社会活力,为高质量发展注入独特的精神资源与文化动力。

  从创新维度看,创新是民族文化遗产与时俱进的首要动力。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不能停留在静态保存,而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实现“推陈出新、革故鼎新”。科技手段的引入,如数字化采集、人工智能修复、虚拟现实再现、全息影像展示等,使口传史诗、民族技艺和节庆仪式等传统资源能够以新的形式呈现和传播。同时,创新还体现在产业融合与跨界合作上,例如通过文创产品、沉浸式演艺、非遗旅游和新媒体传播,把传统文化转化为兼具审美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文化产品。激活传统民族文化遗产的当代功能,使民族文化遗产成为社会发展中的新动能。

  从协调维度看,协调即推动产业间、区域间及社会各领域的高效、公平、可持续发展。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创新在振兴民族地区、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同时,民族文化遗产的创新为协调发展注入活力:文化与各产业的融合优化产业结构,催生新型文化业态。例如,将民族文学与角色扮演、场景布置等元素相融合的桌面游戏,如今已发展为涵盖线下体验、线上剧本销售与IP衍生的综合产业,2024年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人民币。这不仅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,也创造显著经济价值,推动文化产业及相关服务业高质量发展。

  从绿色发展维度看,民族文化遗产的创新呼应绿色理念对生态环保、可持续性的追求。多数民族文化与自然环境密切相连,其生产生活方式、信仰体系和审美习惯中都蕴含生态智慧。在民族文化遗产发展中凸显传统生态价值观,将助力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落实。同时遗产在产业化转化的过程中,也践行绿色模式,如数字文化产业蓬勃兴起,减少传统纸质媒介使用,降低能耗与资源消耗,以科技赋能文化创新,实现文化产业绿色转型,这是文化发展与创新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躬身实践。

  从开放维度看,民族文化遗产的创新和开放共享理念高度同频。传统文化只有走出地方、走向更大的社会和国际舞台,才能赢得更广泛的理解与认同,获得更大的价值。例如通过国际非遗节、跨境文化展演、影视纪录片和数字平台,把民族文化遗产介绍给世界。在开放中,还要注重吸收外来经验,借鉴先进的保护理念、传播方式和产业模式,实现文化的良性互动与互鉴。

  从共享维度来看,共享是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的价值归宿。文化遗产不是少数人的专利,而应成为全社会共同享有的精神财富。通过教育、社区活动和数字平台等,让更多公众参与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,实现文化成果普惠。在这个过程中,共享不仅是资源的分享,更是文化认同与价值观念的共享,共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。

  另外,民族文化遗产的创新不仅是文化自身发展的需要,也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。文化具有显著的附加值,通过“文化+”的模式,民族文化遗产成为产业升级的内容引擎和价值核心,既能增强产业的文化附加值和竞争力,也能推动产业走向更具特色、更高层次的高质量发展。

  民族文化遗产

  高质量发展与创新的主要原则

  民族文化遗产不同于其他文化,其承载着不可替代的历史记忆与民族精神,创新必须遵循特定原则:既要保持文化核心价值的完整性,又要兼顾时代适应性和社会效益,使保护、创新与发展形成有机统一。在推动民族文化遗产高质量发展与创新的过程中,必须统筹处理四对关系和原则。

  (一)保护性与创新性

  处理好保护与创新的关系,民族文化遗产才能走得更远,保护是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的根基,只有确保民族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,才能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。从物质层面的古建筑修缮、文物修复,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口述历史记录、技艺传承培训,都需要投入大量精力与资源进行保护。其保护不应局限于博物馆式的标本保存,而需通过制度创新激活文化再生产能力。只有将文化保护嵌入地方发展议程,在维护文化本真性的同时拓展其现代性价值,这样民族文化遗产才能在流动的时代语境中获得新生。而创新则是推动民族文化遗产适应时代发展的动力源泉,在展示形式、传播渠道、利用模式等方面不断创新,为文化遗产注入新活力,保护性为创新提供坚实基础,创新性在保护前提下拓展民族文化遗产的发展空间。

  (二)主体性与市场性

  民族文化遗产属于创造和传承它的民族群体,民族文化遗产的主体性体现为群体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认同,它承载了共同的历史记忆、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。主体性要求民族自身拥有对遗产的阐释权、表达权、创作权。如果失去主体性,遗产可能沦为被消费、被他者解读的“他者化文化”,而不能真正服务于本民族的精神生活和社会发展。市场性则是将民族文化遗产推向大众、实现价值转化的有效途径,通过精准把握市场需求,开发文创产品、打造文化旅游项目等方式,让民族文化遗产在市场中焕发生机。二者需相辅相成,以主体性为内核,创新要巧妙融入市场性因素,通过市场机制,精准把握大众需求,创造人民需要的文化,将民族文化遗产转化为富有吸引力的文化产品与服务。

  (三)科技性与具身性

  科技为民族文化遗产的高质量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强大助力。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,如三维重建、虚拟现实(VR)、增强现实(AR)等,能够对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、高精度的记录与展示。创新民族文化遗产的载体。许多民族文化遗产如歌舞、祭祀、口头史诗是通过身体动作、口耳相传、集体表演而延续,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才具有完整的意义,不能单纯靠数字技术做档案保存。具身性原则确保遗产创新不会沦为空心化的表演或展览,而是保留人与遗产的感官经验、情感记忆和社会联系。科技性避免遗产流失,使其获得更广的传播力,实现遗产的现代化转化,具身性保证遗产的“活态化”,两者结合协同推进民族文化遗产的高质量发展。

  (四)收益性与可持续性

  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中要正确处理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,与旅游开发的关系。以保护为基础,合理加以利用。实现民族文化遗产的收益性并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,而是要构建一种兼顾经济收益、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的多元价值思维。除了直接经济收益外,民族文化遗产更重要的是能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,有着重要的文化价值、社会价值和教育价值。同时也能为周边产业发展,创造就业机会,带来长远的社会效益。这就要求合理规划民族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,避免过度商业化对民族文化遗产造成破坏。制定科学标准,合理规划开发强度,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,在获取收益的同时,保障民族文化遗产能够长期传承与发展,实现收益性与可持续的良性循环,推动民族文化遗产高质量发展迈向新高度。

  (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 徐何珊;本文系2024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《达古达楞格莱标》文化传承与时代价值研究(项目批准号:ZDZB202403)阶段性成果。)

来源/作者:民族时报 责任编辑:张雪